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玉珍、陈旺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珍,陈旺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郑玉珍,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旺档,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郑玉珍与被执行人陈旺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8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玉珍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5元。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旺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陈旺档与本院(2017)闽0181执11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陈旺档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8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