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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司某、张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41号申请人:司某,男,汉族,1954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董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93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司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豫N×××××号众泰牌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司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豫N×××××号众泰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司某提供的司玉龙所有的担保财产位于睢阳区毛堌堆乡前张楼村委会刘庄民组327省道北侧房产一套(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