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谢成彬与吴辉、常先梅、白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彬,吴辉,常先梅,白长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861号原告:谢成彬,男,197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辉,男,197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常先梅,女,198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春生,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长亮,男,197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谢成彬与被告吴辉、常先梅、白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谢成彬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成彬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谢成彬负担。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