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颜晖、吴盛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晖,吴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颜晖,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代理人颜伟,江苏省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盛,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生,企业主,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代理人柏基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颜晖与被申请人吴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颜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勇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