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蓉与冯小琴、郝子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蓉,冯小琴,郝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蓉,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冯小琴,又名冯小芹,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子伟,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小琴、郝子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张蓉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2230元。本案民事审判阶段本院依据(2016)陕0821民初9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冯小琴在神木县九江商贸有限公司的股金25万元及收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