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蔡则附、蒋雪梅、赵文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则附,蒋雪梅,赵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990号申请人蔡则附,男,1972年11月15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蒋雪梅,女,1967年11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赵文元,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蒋雪梅、赵文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雪梅、赵文元支付申请人蔡则附借款496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1元,执行费664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则附以被执行人蒋雪梅、赵文元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曹 锦审判员 黄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瑞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