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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德良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希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良,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希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650号原告:何德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文正,衢州市莲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法定代表人:曹景凯,董事长。被告:徐希明。原告何德良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希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何德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德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