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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蒋中梅与呼伦贝尔旅业旅游集团股份公司、呼伦贝尔旅业旅游集团股份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梅,呼伦贝尔旅业旅游集团股份公司,呼伦贝尔旅业旅游集团股份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401号原告:蒋中梅,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德(系原告丈夫),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呼伦贝尔旅业旅游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王延年,董事长。被告:呼伦贝尔旅业旅游集团股份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负责人:马莹哲,分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中梅与被告呼伦贝尔旅业旅游集团股份公司、呼伦贝尔旅业旅游集团股份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蒋中梅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中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5366.08元,减半收取计7683.04元,由原告蒋中梅负担。审判员  侯乐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