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龙与高文彬、陈兆峰、高文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龙,高文彬,陈兆峰,高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545号申请人张小龙,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高文彬,男,1981年6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陈兆峰,男,1978年3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高文虎,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小龙与被执行人高文彬、陈兆峰、高文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文虎在本院涉案众多,其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尔格图煤矿承包的采区目前仍在开采过程中,不具备完全的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高文虎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竹涛小区房屋一处在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中已经查封。并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