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信与被执行人刘某平、刘某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信,刘某平,刘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信,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平,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栋,男,1939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晋1123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栋在中国某银行某支行账号为046XXXXXXXXXXXX793的存款10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利军审判员 白贵平审判员 吕虎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