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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李秀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富,李秀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富,男,1954年4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县。被执行人李秀锦,男,1954年3月5日生,彝族,务农,住云县。申请执行人李国富与被执行人李秀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秀锦执行标的为875.50元。被执行人李秀锦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国富875.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922执3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