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盛罗生与李志红、盛乐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罗生,李志红,盛乐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408号原告:盛罗生,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湖南省华容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诉讼文书,收领赔偿款项。被告:李志红,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盛乐平,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罗生与被告李志红、盛乐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罗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罗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罗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4元,由原告盛罗生承担。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