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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丽娜、张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张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张朝晖,男,汉族东明县开发区职工,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张丽娜与被执行人张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朝晖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借款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朝晖已履行完毕神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福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