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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文与刘洋、殷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刘洋,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5963号原告:孙文,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理人:赵敬祝,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殷淑平,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张兴江,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赵守成,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孙文与被告刘洋、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文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息,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5日,被告刘洋因生意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现金3万元,约定2017年3月15日前付清(有借条予以证实),由被告二、三、四提供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殷淑平辩称,欠钱是事实。被告张兴江、赵守成共同辩称,对担保事项无异议。被告刘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被告刘洋向原告孙文借款3万元,被告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提供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孙文××××乡信拓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定于2017年3月15日前付清此款,借款期间利率为月息1.5%,逾期之日起按原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作为我偿还此款的担保人,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借款人:刘洋(手印)。担保人:殷淑平(手印)。担保人:张兴江(手印)。担保人:赵守成(手印)。2016年3月15日”。上述事实,有原告孙文提供的借条,有原告孙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祝的当庭陈述,有被告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孙文提供的借条,被告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对其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此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5%,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本院��予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提供担保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刘洋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文3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6年3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经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刘洋、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共同负担(原告孙文已预付,待被告刘洋、殷淑平、张兴江、赵守成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原告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