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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饶志辉、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志辉,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97号申请执行人饶志辉,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住资溪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住资溪县。本案在执行饶志辉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失信人名单。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饶志辉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8民初18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庆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