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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赵连峰与付延军、李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峰,付延军,李慧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224号原告:赵连峰,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地址:安微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付延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地址:郸城县,身份证码412726196811202456。被告:李慧新,女,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峰诉被告付廷军、李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连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