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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邹旌祺、李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旌祺,李有泉,姜小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501号申请人:邹旌祺,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李有泉,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姜小迷,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邹旌祺与李有泉、姜小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旌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有泉、姜小迷银行存款5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邹旌祺以其牌号为赣F×××××的雷克萨斯汽车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旌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防止申请人邹旌祺错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李有泉、姜小迷经济损失赔偿难以实现,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有泉、姜小迷银行存款55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邹旌祺牌号为赣F×××××的雷克萨斯汽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良发审判员  聂慧锋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