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赛路,该公司经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鄂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847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川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