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与唐建伟、卢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唐建伟,卢枝,宋红忠,燕鸿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5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郑建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霞,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唐建伟,男,住瓜州。被告:卢枝,女,住瓜州。被告:宋红忠,男,住瓜州。被告:燕鸿元,男,住瓜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与被告唐建伟、卢枝、宋红忠、燕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