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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与唐建伟、卢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唐建伟,卢枝,宋红忠,燕鸿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5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郑建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霞,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唐建伟,男,住瓜州。被告:卢枝,女,住瓜州。被告:宋红忠,男,住瓜州。被告:燕鸿元,男,住瓜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与被告唐建伟、卢枝、宋红忠、燕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