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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都拉特拜·奴尔艾力与伊犁州新源国有林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拉特拜·奴尔艾力,伊犁州新源国有林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071号原告:都拉特拜·奴尔艾力,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伊犁州新源国有林管理局,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县城卡普河路法定代表人:白洪涛,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良,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拉特拜·奴尔艾力诉被告伊犁州新源国有林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都拉特拜·奴尔艾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拉特拜·奴尔艾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都拉特拜·奴尔艾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