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查某与刘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刘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097号原告:查某,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牧民。被告:刘某,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被告:李某,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系李某妻子)原告查某与被告刘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付欠款170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欠案外人吉某的钱,我为二被告担保,吉某在2013年往回要钱,找不到二被告,吉某将我起诉,法院判令由我给付吉某12000元欠款及利息。我为二被告偿还了吉某的欠款,但被告没有给够我的钱,尚欠1298。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原告查某为被告刘某、李某担保在案外人吉某处借款,而后吉某将本案原告查某起诉。查某代二被告偿还了吉某的欠款。2014年查某将被告刘某、李某起诉要求给付代二被告偿还吉某的欠款。(2014)克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将查某代二被告所偿还的欠款审理完毕,并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查某为二被告偿还吉某的所有欠款。本案原告查某又以同一标的、同一事实起诉二被告,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查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不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查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晓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有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