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8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砼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大唐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砼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180号原告:黔西南州砼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新桥镇阿科村东妹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738737429。法定代表人:陈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蓉,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馆干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晓毛。原告黔西南州砼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黔西南州砼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黔西南州砼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