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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912号原告:李某,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被告:方某,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跃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操时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