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912号原告:李某,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被告:方某,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跃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操时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