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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辉县市共诚运输有限公司与李会乐、常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县市共诚运输有限公司,李会乐,常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084号原告:辉县市共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法定代表人:苏振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艳,辉县市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会乐,男,回族,住辉县。被告:常克,男,成年,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周学峰,总经理。原告辉县市共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会乐、常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辉县市共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辉县市共诚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县市共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