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3464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阳湖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江苏阳湖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464号原告: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626640X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俱巷路6号。法定代表人:万春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昕,上海韬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阳湖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5220182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桂花路18号。法定代表人:窦俊毅。原告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阳湖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8元,减半收取5274元,财产保全费3893元,共计9167元,由原告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汤秋婷书 记 员 周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