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贤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46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贤智,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镇雄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2012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郑的、何成武,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贤智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实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某、被告人张贤智及其辩护人郑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张贤智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红旗新村69号楼西边第三间四楼,将海洛因约0.1克贩卖给孙某,得款人民币100元。同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贤智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花园新村81号楼2单元202室,将海洛因约0.1克贩卖给向某,得款人民币100元。同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贤智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花园新村81号楼2单元202室,将海洛因约0.1克贩卖给孙某得款人民币100元。次日17时许,被告人张贤智在其暂住处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花园新村81号楼2单元202室被抓获。公安民警在其暂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0.75克,海洛因8.7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贤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笔录、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农行账户明细、证人孙某、向某、陈某1、张某、叶某、杨某、许某、王某、陈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提某,4、称重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台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鉴定证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贤智明知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3次,其中海洛因约9.06克,甲基苯丙胺0.7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贤智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的,是累犯、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能当庭认罪,有以贩养吸情节,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贤智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贤智能当庭认罪,自身有吸毒情节,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贤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黄荷花人民陪审员 陈善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