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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6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汪百寅、胡光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百寅,胡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百寅,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执行人:胡光胜,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光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1040元,未执行到位9104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