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茌平英大工贸有限公司、濮阳市千瑞达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茌平英大工贸有限公司,濮阳市千瑞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111号申请人:茌平英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南。法定代表人:谢兴凯,经理。被申请人:濮阳市千瑞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发区化工一路西侧(皮革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新璞,总经理。申请人茌平英大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濮阳市千瑞达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名下的位于濮阳市开发区化工一路西侧(皮革厂院内)土地一宗(申请保全金额170万元)进行查封。担保人聊城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濮阳市千瑞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濮阳市开发区化工一路西侧(皮革厂院内)土地一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茌平英大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