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付某1、付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付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3民初3423号被告:付某1,住肥城市。被告:付某2,住肥城市。原告付某1与被告付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付某1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某1负担。审判员 宗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