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南塔隆兴商贸中心与被上诉人沈阳金马鞋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南塔隆兴商贸中心,沈阳金马鞋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南塔隆兴商贸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忠,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海,该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马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61号。法定代表人:于学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连发(后变更为王飞),辽宁中联律师事���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南塔隆兴商贸中心与被上诉人沈阳金马鞋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9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沈阳金马鞋城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沈阳市南塔隆兴商贸中心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故本案应对沈阳金马鞋城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予以审查,以确定应否解除租赁合同,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根据查明事实,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92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市南塔隆兴商贸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悦审判员 单 立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胜男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