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焕菊与余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菊,余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焕菊,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余景华,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依据(2015)鄂0324民初字3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李焕菊申请执行余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景华因犯酒后驾驶罪被关押,其有套房产正在出售中,因被关押无法履行其义务,经我院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再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