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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焕菊与余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菊,余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焕菊,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余景华,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依据(2015)鄂0324民初字3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李焕菊申请执行余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景华因犯酒后驾驶罪被关押,其有套房产正在出售中,因被关押无法履行其义务,经我院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再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