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邱婉真、蔡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婉真,蔡剑锋,林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婉真,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剑锋,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林建群,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上诉人邱婉真因与被上诉人蔡剑锋、原审被告林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1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邱婉真上诉称,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石狮,原审裁定错误。邱婉真经常居住地为厦门湖里区,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给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蔡剑锋未作答辩。林建群未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蔡剑锋起诉要求邱婉真、林建群偿还借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无证据体现双方对履行地点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蔡剑锋作为接收货币(即接受还款)一方,其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为合同履行地,故无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厦门市湖里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综上,邱婉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玮珊审判员 黄玮鹏审判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