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行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行审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旷庆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梁兴,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梁兴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涟卫医罚字[2016]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明梁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梁兴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涟卫医罚字[2016]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涟卫医罚字[2016]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梁兴的家属,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5000元和加处罚款5000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涟卫医罚字[2016]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涟卫医罚字[2016]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梁兴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涟卫医罚字[2016]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款5000元和加处罚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谭显元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月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