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5754江以东与魏祥兴、郑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以东,魏祥兴,郑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754号原告:江以东,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魏祥兴,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郑明忠,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江以东与被告魏祥兴、郑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以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以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以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江以东负担。审判员 高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