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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匡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匡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615号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205号2号楼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96292473L。负责人:张文涛,该单位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匡冬林,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匡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妙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