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6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02民初6822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业经本院调解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1万,并支付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通过对之前债权债务的结算,由被告刘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载明:“借条,借张某人币柒佰伍拾壹万元正。刘某2014.12.23。”立据后,被告刘某给原告偿还了利息6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再未支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自愿于2020年8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息共计910万元。二、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140元,减半收取4007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