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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盘良辉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良辉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32刑初57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盘良辉,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良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良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盘良辉、盘良慢(已判刑)及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为盗伐林木,携带手锯、电筒等工具,驾驶车牌号为粤F×××××(套牌)的金杯面包车来到乳源瑶族自治县大布镇白坑村村民委员会韭菜村“牛牯坪”沙场。当日19时许,三人持手锯到鲁溪山林场第I林某第041号小班的山林盗伐他人种植的林木。三人将砍伐的林木截成约二米一段后,搬到面包车上。被当地村民发现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后弃车逃跑,盘良慢在逃跑过程中被村民抓获。2017年6月3日,被告人盘良辉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沐溪大道名仕连锁酒店入住时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盘良辉、盘良慢等人盗伐的林木为人工湿地松,蓄积2.575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533立方米。另查明,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已将被告人盘良辉、盘良慢等人盗伐的林木发还给被害人黄金发。上述事实,被告人盘良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盘良辉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文某1、文某2、曹某的证言;被害人黄金发的陈述;同案人盘良慢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盘良辉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盘良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良辉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盘良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盘良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盘良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聪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 玲书 记 员 叶 璐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