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黄海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黄海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9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日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涛,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海鸿,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黄海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被告黄海鸿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本案的应诉材料等,需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海鸿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奇志人民陪审员 周 雄人民陪审员 梁淑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