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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贾剑雷与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剑雷,张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1728号原告:贾剑雷,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树生,涟水县时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中华,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原告贾剑雷诉被告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剑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树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中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剑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中华给付原告贾剑雷借款183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18日起至10月6日止,先后十次共向原告借款1839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张中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被告张中华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贾剑雷人民币5000元整,于2016年6月18日下午还。2016年5月19日,被告张中华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贾剑雷人民币5000元整,于2016年6月18日还。2016年6月6日,被告张中华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贾剑雷人民币5000元整,于2016年7月6日还。2016年6月28日,被告张中华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贾剑雷人民币3000元整,于2016年7月6日还。2016年8月8日,被告张中华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贾剑雷人民币2000元整,于2016年8月10日还。2016年8月10日,被告张中华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贾剑雷人民币1200元整,于2016年8月12日还。2016年8月15日,被告张中华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贾剑雷人民币28700元整,于2016年8月18日还。2016年8月25日,被告张中华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贾剑雷人民币18000元整,于2016年9月10日还。2016年9月29日,被告张中华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贾剑雷人民币36000元整,于2016年10月6日还。2016年10月6日,被告张中华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贾剑雷人民币80000元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除了2016年10月6日出借的80000元外均约定了还款时间,现还款期限已届至,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10月6日出借的80000元,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中华偿还该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中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剑雷借款18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78元,由被告张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 剑人民陪审员  吕柏松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越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