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李明星与何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星,何成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4民初1042号原告:李明星,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思南县人,驾驶员,住思南县。被告:何成进,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思南县人,务农,住思南县。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明星诉被告何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星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明星承担。审 判 长 吴治万人民陪审员 田景华人民陪审员 黄廷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宗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