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毛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初111号申请人王某,现租住景泰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毛某,现住甘肃省景泰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毛某名下位于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D7#-2-301的楼房及B地块244#车位(共计价值40万的财产)予以保全。王某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毛某名下位于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D7#-2-301的楼房及B地块244#车位(共计价值40万)予以查封。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王维恒审判员卢昌世人民陪审员李海梅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