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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与都鹏涛、邯郸县大土河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都鹏涛,邯郸县大土河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162号原告: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1359号。法定代表人:王润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强,男,1978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都鹏涛,男,1983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邯郸县大土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代召乡大乐堡村北(309国道北侧)。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向阳路1号。负责人:李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诉被告都鹏涛、邯郸县大土河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0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计1486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世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