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独山县麻万闽鑫钢材经营部、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独山县麻万闽鑫钢材经营部,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财保31号申请人独山县麻万闽鑫钢材经营部。经营者姓名陈必强。住所地独山县麻万镇石牛村沙井组。注册号522726600066684(1-1)被申请人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负责人陈宁。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平桥京都广场A2座19层1906号。组织机构代码55191320-1。被申请人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茂志。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18532039-2。申请人独山县麻万闽鑫钢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上列二被申请人在独山县境内承包工程,为建设工程需要,自2016年5月起向申请人购买钢材,经结算,二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钢材款324910.00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特申请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出具的5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50万元进行冻结。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独山县麻万闽鑫钢材经营部预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岑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