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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喜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石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XX一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钟国安。委托代理人:吴沃佳。被执行人:石喜,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喜典当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33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