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樵彬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初27号原告樵彬,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邢毓静,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学岗,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洁章,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沿江西路137号。法定代表人王景武,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为,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哲人,该行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樵彬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樵彬于2017年8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樵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樵彬负担。审 判 长 李育元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