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翟向峰、杨石榴等与翟冬生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向峰,杨石榴,翟冬生,裴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848号原告:翟向峰,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原告:杨石榴,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翟冬生,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裴三女,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向峰、杨石榴诉被告翟冬生、裴三女为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向峰、杨石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翟冬生、裴三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翟向峰、杨石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向峰、杨石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翟向峰、杨石榴负担。审判员 吕念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