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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刘学贵、贾忠容、德阳市佳鑫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刘学贵,贾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359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被执行人:刘学贵。被执行人::贾忠容。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学贵、贾忠容、德阳市佳鑫机械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5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学贵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