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如新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363号罪犯李如新,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2003)德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如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满日期2024年7月17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如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5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如新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如新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院认为,罪犯李如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条件。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故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如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仁军审 判 员 单仕东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兴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