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旭辉与邓振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旭辉,邓振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C}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783民初2208号 原告:廖旭辉。 被告:邓振威。 原告廖旭辉与被告邓振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振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旭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24日期间,被告邓振威聘请廖旭辉搬运关于开平市长沙区海伦堡别墅区096号的装修材料,当时双方谈好搬运开平市长沙区海伦堡别墅区096号的所有装修材料一共是6600元,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我劳动报酬,经我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清还,被告于2016年12月4日书写了一张欠条,确认欠原告的劳动报酬6600元。 被告邓振威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劳务合同关系。现双方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宜发生纠纷,案由可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24日期间,邓振威聘请廖旭辉负责开平市长沙区海伦堡别墅区096号房屋的装修材料搬运,邓振威欠廖旭辉搬运劳动报酬6600元,有邓振威于2016年12月4日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振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旭辉劳动报酬6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邓振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安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官利琴 余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