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339号原告:赵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女,50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公众号“”